既是养女,又是继女,双重身份背后的遗产继承风波

婚姻与家庭·社会纪实 / 2018年09月26日 16:24

吃货

李军

我们都知道,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但身世坎坷、集“养女”和“继女”双重身份于一身的她,面对继承问题时麻烦连连,她能继承“养母”和“继父”的遗产吗?

身世坎坷,波折一波又一波

郑亚荣1987年出生在贫瘠大山深处的一个农家,有3个姐姐。父母因重男轻女,生了4个女孩后,仍不肯罢休,还要生一个男孩。由于计划生育管得严,夫妇俩带着几个女儿到处流浪,成了超生游击队,直到生下儿子,才返回村里。

可此时,一家人穷困潦倒,吃饭都成了问题。无奈之下,夫妇俩想要将四女儿郑亚荣送人。恰巧村长家有个亲戚,夫妇俩在城里教书,膝下无子,想收养一个女孩。经村长牵线,双方签订收养协议,对方收养了3岁的郑亚荣。

养父母都很喜欢郑亚荣,养母王思羽更是将她视为己出。亲生父母来看过郑亚荣两次,看她在养父母家里生活得很好,也就放了心。王思羽夫妇心地善良,知道郑亚荣亲生父母生活得不好,还经常给他们寄一些生活用品。

郑亚荣在养父母家里幸福地生活着。可谁想到,她6岁的时候,疼爱她的养父突发心脏病离开人世,留下母女俩相依为命。

看王思羽一个人拉扯孩子不易,亲朋好友不断给她介绍对象。最终,王思羽找到了“另一半”,孙正,某公司高管,离异,儿子归前妻抚养。孙正和王思羽很谈得来,而且不嫌弃她不能生育,又带着养女。而乖巧聪明的郑亚荣也很讨孙正的喜欢。就这样,3个人又组成了一个温暖的小家。

郑亚荣很珍惜养母和继父给予自己的关爱,无论是生活上还是学习上,都很少让他们操心。从小学到高中,郑亚荣都是班里的学习尖子,养母和继父为她骄傲。最终,她没有辜负老师和父母的期望,考取了理想的名牌大学。

原以为大学生活就是自己美好人生的开始,可是让郑亚荣怎么都没有想到的是,她刚上大学不久,就接到养母写给自己的信,说她离婚了。这让郑亚荣大为吃惊。原来,郑亚荣上高中的时候,继父经不住下属的诱惑,跟对方发生了关系,被养母发现。但为了不影响郑亚荣考大学,两个人达成一致:先暂时生活在一起,等郑亚荣考上大学,他们就去办理离婚手续。就在郑亚荣去大学报到的第二天,两个人就去办理了离婚手续。

后来,继父到学校找过郑亚荣,表达了自己的悔意,还希望她能帮着劝劝养母,再给他一次机会。郑亚荣知道养母的脾气,也气愤继父所犯下的错,但她还是愿意去试试,她舍不得让养母一个人孤单生活,也心疼曾经深爱过自己的继父。

在郑亚荣的不断撮合下,养母的态度有了一些变化,不再像之前那么决绝。郑亚荣一看有“戏”,就想多给他们创造一些和好的机会。她给他们报了个国外旅游团,想让他们在旅途中重归于好。可让郑亚荣怎么都没有想到的是,她没有等来和好的消息,却等来他们在国外车祸遇难的噩耗。

办完父母的后事,还没等郑亚荣从悲伤中醒过神儿来,她就又被卷入一场遗产风波中……

那些属于和不属于她的

养母的弟弟对郑亚荣说:“我打听过了,当年我姐姐收养你的时候,没有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所以,我姐姐的遗产没有你的份。而且,我姐姐没有其他亲人,她的遗产应该由我来继承,你就别想了。”怕郑亚荣不信,对方还把一本《继承法》扔给她,然后扬长而去。

郑亚荣翻看了一下《继承法》,确实有“未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的法律规定。和养母这些年的养父母子女关系竟然不被法律承认,这让郑亚荣很意外。

事情到此还没有结束。继父的儿子也找到郑亚荣,挑衅地说:“我父亲从小养育你,比对我都亲,依照法律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但你先别高兴的太早,你的养母已经和我父亲离婚了,所以我父亲不再和你是继父母子女关系,你无权继承我父亲的遗产。”

郑亚荣伤心欲絕,突然失去养母和继父已经让她情绪崩溃,如今又被卷入遗产继承的风波。看着对方挑衅的姿态,郑亚荣突然想弄个明白:自己到底有没有继承权?带着疑问,她找到家事法专业律师寻求答案。

法律点1:养母的弟弟以养母未与郑亚荣办理收养关系登记、不是合法收养为由,主张养女对养母的遗产无权继承的说法对吗?

不对。依照1992年实施的《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无疑,不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的情况下,收养关系属于非法,但本案中的收养关系是在《收养法》施行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收养法》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

依照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即不必以《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对双方进行约束,只要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及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就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因此,本案中养父母和养子女形成了法律认可的事实收养关系,养女对养母的遗产有继承权。

法律点2:继父的儿子以郑亚荣的养母与父亲离婚为由,主张继女对继父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对吗?

不对。郑亚荣在6岁时随继父生活,形成了抚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继女对继父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但养母和继父离婚后,继女对继父的遗产是否仍有继承权呢?答案是有的,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致,相互有继承权。不以父母之间离婚,一方去世婚姻关系自然终止而解除,故继女对离婚继父的遗产仍享有继承权。

听到律师的解答,郑亚荣明白了属于自己的权利。她同时又提出一个问题:“我还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法律点3:养子女和继子女能够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吗?

养子女不能继承,继子女能继承。

依照《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而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的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最终,郑亚荣通过遗产纠纷诉讼,捍卫了自己合法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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