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农妇卖单位空酒瓶途中意外身亡能否申请 工伤?

妇女生活 / 2018年10月16日 06:12

格调

田野+

一名50多岁的农妇,受聘为一家公司做中午和晚上两顿饭。一天清晨,农妇早早来到公司,将公司职工喝酒剩下的空酒瓶运到废品收购站卖掉,在返回途中意外身亡。农妇的亲属要求将农妇的死亡认定为工伤。而公司则提出,农妇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且意外身亡不在约定的工作时间,也不在约定的工作场所,更重要的是农妇将公司的空酒瓶卖出,不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而是为了贪图小利,不同意认定为工伤。那么,打工农妇清晨将单位的空酒瓶运出卖掉,是出于贪心还是履行工作职责?卖空酒瓶子出了意外,能认定为工伤吗?

清晨卖掉酒瓶返回途中不幸坠桥身亡

现年59岁的郭忠信,家住江苏省海安县南莫镇某村。郭忠信的妻子名叫康玉洁,比他小6岁。因为儿子郭明宇家在外地,又常年在国外工作,平日里只有郭忠信和康玉洁夫妻两人在家,相依相伴,日子过得踏实、幸福、美满。

近年来,随着当地经济快速发展,很多企业的用工需求越来越大。考虑到丈夫身体不太好,康玉洁就让丈夫在家料理家务,自己一边做农活,一边到周围的企业打点零工。

2015年4月,经人推荐,康玉洁来到邱泽涛设立的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公司)工作。当时,南通公司在南莫租了一个农户家的房子作为临时办公场所,并为从事户外工作的职工提供食宿。康玉洁与南通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康玉洁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为公司职工做好午餐及晚餐,对她上下班的时间也没有严格要求。这样,上午10:00左右,康玉洁就从家中出发,去南莫镇上买菜,然后到单位做中午饭,待职工吃完饭后收拾干净,就在单位小憩一会儿。临近傍晚,康玉洁开始做晚饭,直到忙完所有的事情才回家。每天如此,基本形成了惯例。

2015年9月12日凌晨6点不到,康玉洁就被一串手机铃声惊醒。郭忠信睡得迷迷糊糊,只听妻子说了句“好的,我等会儿到”,随后就挂了电话开始穿衣服。他嘟囔着问妻子做什么去,康玉洁说单位有人打麻将,让她去做点早饭。

到了早上7点多,郭忠信接到电话,说康玉洁从桥上摔到桥下,现在已经被民警送往镇上的医院,让他赶快到医院去。

当郭忠信急匆匆赶到医院时,康玉洁已经躺在抢救室不省人事。经医生诊断,康玉洁为重型脑外伤、颅内血肿。虽经医生全力抢救,终因伤情太重,康玉洁于9月15日死亡。

是贪心还是履职引發工伤认定争议

忍着巨大的悲痛办理完妻子的丧事后,郭忠信孤零零地守着偌大的一个房子,心中十分悲戚,很想知道妻子究竟是怎么出的事。

经过现场查看和询问知情人,郭忠信了解到,康玉洁于事发当日清晨7时许,骑着一辆人力三轮车从一座名叫智富桥的高处向下骑行时,因下坡速度快,一时把握不稳,三轮车的龙头卡在了栏杆上,三轮车戛然而止,康玉洁在巨大的惯性作用下,从车上飞了出去,直接摔到桥下。

智富桥是一座在建的新桥,建设单位为某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工程公司)。当时,这座桥的主体工程已经建好,只是附属设施尚未安装完毕,所以还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交通工程公司在桥的两侧百米外设置有不让通行的施工围栏和警示牌,告知来往的人员,该桥尚未交付使用,不得通行。但因桥的主体工程已经建成,基本具备了通行的条件,桥两端的围栏也被人扒开了口子,行人、自行车、三轮车畅通无阻,使得该桥实际上处于通行的状态。考虑到新桥的通行方便了老百姓,交通工程公司也就没有予以阻止。

智富桥离南通公司较远,且在南通公司、郭忠信的家及镇上菜场的北面,康玉洁无论是去买菜还是去公司,均不经过智富桥。那天早上,妻子说是去公司给工人做早饭的,为什么会骑着三轮车上了智富桥呢?出门时,妻子骑的是自行车,出事时骑的三轮车又是从何而来?郭忠信带着这样的疑问,来到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大队了解情况。

公安机关应郭忠信的要求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并将所能查明的事实告知了郭忠信。原来,当日清晨7点左右,康玉洁用三轮车将堆放在公司里的空啤酒瓶运出单位卖掉,而废品收购站就在智富桥的另一头。当时,康玉洁第一次装了60个空酒瓶,卖了6元钱。因为单位里还有不少空酒瓶,还要回去拉第二车,康玉洁当时就没有收钱,与收购站老板说好将全部空酒瓶卖了后一起结算。谁知,康玉洁在返回途中就发生了意外。南通公司的人还告诉郭忠信,康玉洁那天早上之所以去那么早,就是为了把工人前天晚上喝完酒的空酒瓶拿出去卖钱。三轮车是公司的一名职工向房东借的,当时还是两名工人帮康玉洁一起捡的空酒瓶。

“当时,家里的房子正在重新整修,忙得不可开交,妻子起那么早,赶那么远的路,就是为了区区6元钱?”郭忠信怎么也想不通,但因种种迹象指向康玉洁当天就是为了卖空酒瓶而丢了性命,郭忠信对此感到很无奈,也很无助。

郭忠信是一名农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更是缺乏。但是,从朴素的情感出发,他认准一个理,那就是妻子是在帮南通公司工作时出的事,南通公司就应当承担责任。在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郭忠信找到了南通公司,希望南通公司能给妻子一个说法,为她申报工伤。

可是,南通公司表示:第一,康玉洁的工作内容是帮单位做午餐和晚餐,而事发当日康玉洁6点多钟就到了单位,正常的企业这个时候根本就没有上班,而康玉洁在这个时间点到单位将废弃的空酒瓶擅自运出去卖掉,应该是康玉洁的个人行为,与工作没有任何关联。第二,康玉洁是在大桥上发生事故的,和工作单位相距甚远,属于单方交通事故,与工作没有任何关联。第三,康玉洁一直是在打零工,和单位最多是简单的雇佣关系,根本称不上是和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第四,发生事故时,康玉洁早已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第五,也是最为关键的,康玉洁卖酒瓶换钱,是出于一己私利,说得难听一点,就是一种贪心行为。综上,南通公司不同意为康玉洁申报工伤。endprint

郭忠信虽然觉得南通公司说的几点都在理,但对南通公司最终把康玉洁卖酒瓶的行为归结为贪心,他无法接受,决心要为妻子讨一个公道。虽然种种证据都对自己不利,但郭忠信还是决定要打一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官司,他说:“如果不打官司,我就对不起我死去的老婆。”

于是,郭忠信请了一名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和带领下,先于2015年11月9日向海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安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让郭忠信欣慰的是,2016年1月15日,海安人社局做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康玉洁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郭忠信心中悬着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下了。

存在劳动关系,在工作的时间,在工作的场所,因工作的原因,发生的伤害,才属于工伤。而本案中,种种证据都对郭忠信不利。不属于法定的在职年龄,不是约定的工作时间,不在商定的工作区域,不是约定的工作职责,卖酒瓶子出了意外,这也能认定工伤?依据是什么呢?对此,海安人社局的相关领导解释说:“康玉洁受聘于南通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康玉洁与南通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康玉洁卖酒瓶的行为,虽然不是她的本职工作,但清理一些废旧的物品,是为了美化单位的工作环境,和用人单位是有利害关系的。因为康玉洁是在返回途中发生事故身亡的,没有证据表明康玉洁是想私吞卖酒瓶的钱,从有利于弱者的原则出发,应当推定康玉洁会将卖酒瓶的钱上交单位。对此,我们经过仔细研究、讨论,最终认定康玉洁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屡经波折终胜诉告慰亡妻在天之灵

有了工伤认定书,郭忠信再次来到南通公司,希望南通公司赔偿康玉洁的工伤损失。可是,南通公司根本不认这份工伤认定书,对郭忠信的赔偿要求断然拒绝。

2016年7月14日,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郭忠信手持工伤认定书,来到了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委裁决南通公司及该公司的负责人邱泽涛向其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71.3万元。谁知,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郭忠信不服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决定,以自己、儿子郭明宇、岳母张梅花为原告,以南通公司及邱泽涛为被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要求南通公司、邱泽涛支付他们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68.3万余元。

几乎就在同一时间,南通公司不服海安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以海安人社局为被告,以郭忠信为诉讼第三人,因行政诉讼实行异地管辖,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海安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南通公司诉称:1.康玉洁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康玉洁自2015年4月到我公司上班,双方口头约定康玉洁负责为公司员工做午餐与晚餐,其他时间均由其自由支配。事实上,康玉洁在工作期间,多次因各种原因未到公司做饭,无在我公司长期稳定工作的主观意愿,也没有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康玉洁在我公司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不能和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3.康玉洁因交通事故伤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情形。首先,因康玉洁仅负责为公司职工做午餐和晚餐,其工作时间多为上午10时许买菜至公司做饭,而康玉洁发生事故时间为早上7时左右,不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其次,我公司员工均是将喝完啤酒的空酒瓶直接扔掉,并不出售。康玉洁当日早上是从垃圾桶内捡拾空啤酒瓶自行决定出售,且其实际出售啤酒瓶所得钱款亦未交给公司。因此康玉洁的出售行为系其自行为之,并非受公司安排,这一行为也并非其工作内容之一。因此,康玉洁在出售啤酒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并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4.康玉洁系因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地点位于我公司所在地北边,亦不在其合理的工作地点内。综上,因康玉洁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并非由于工作原因且不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故而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应予认定工伤的情形。海安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海安人社局辩称:1.康玉洁于1964年12月出生,系农业户口,其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所指的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2.2015年9月12日7时许,康玉洁在公司租住房打扫卫生,用人力三轮车将职工喝完啤酒的空酒瓶出售后返回单位租住地,途中跌下桥坡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虽没有证据表明其主动帮公司打扫卫生和出售空酒瓶的行为系单位安排,但此举与其本职工作并不冲突,其目的也是为了改善单位办公、休息环境,是为了单位利益,况且其尚未来得及将所售啤酒瓶所得款项交给公司,故亦不能认定其属于私自得利,而否定其死亡系因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康玉洁所受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我局做出的涉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康玉洁到南通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管理,与其他员工一样领取工资报酬,除年龄因素外,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与其他职工并无任何差异,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第二,康玉洁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其属于进城务工农民,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应当认定康玉洁与南通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第三,处理空酒瓶是该公司一项工作内容,而康玉洁出售空酒瓶的行为虽非其工作职责,但此举与本职工作并不冲突,其目的也是为了改善单位办公、休息的环境,实质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故而其在出售空酒瓶返回途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而其因出售空酒瓶而受伤的地点也应当认定为其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此外,虽然南通公司与康玉洁口头约定了康玉洁工作内容系为南通公司员工做午餐和晚餐,但并未对其工作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其工作时间相对而言并不固定,不能排除康玉洁提前至公司做前期准备工作,因而康玉洁所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而受伤。第四,南通公司提出康玉洁出售酒瓶钱款未交给公司,认为康玉洁出售酒瓶属于私自得利行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从本案案情来看,康玉洁在出售酒瓶返回途中即发生单方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尚未来得及处理出售啤酒瓶所得钱款,故而不能以此认定康玉洁出售酒瓶钱款未交给公司,属于私自得利,從而否定其系工作原因而受伤。据此,南通公司认为康玉洁所受伤害非因工作原因且存在私自得利行为的主张,不予采纳。

2016年12月6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南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南通公司不服,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7年4月1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南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康玉洁的伤害是否构成工伤的争议有了定论后,海安县人民法院恢复了郭忠信提起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的审理。

同时,郭忠信等人认为,交通工程公司对其妻子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便在同一时间,将交通工程公司也告上了法庭,以交通工程公司应承担地面施工损害责任为由,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2.4万余元。后经法院调解,该起诉讼以交通工程公司一次性赔偿41万元而结案。

2017年6月30日,海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南通公司给付郭忠信等人因康玉洁工亡所产生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人民币64.8万余元。同时判决南通公司还需于每年年度届满时集中给付康玉洁的母亲张梅花当年度供养亲属抚恤金。邱泽涛对南通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南通公司依然不服,再次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11月7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公司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编辑:潘金瑞〕endprint

1.精品生活网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精品生活网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精品生活网",不尊重原创的行为精品生活网或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精品生活网编辑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