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专有化体系的演变路径研究

软科学 / 2018年10月15日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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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皎卉++蔡虹 裴云龙��

摘要: 梳理了专有化体系的相关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提炼出六项节点事件,对节点事件条件下专有化手段及机制的有机结合进行适应性研究;从节点事件、专有化手段、专有化机制、专有化体系强度和专有性实现等五个方面推演了企业专有化体系的演变路径。结论表明:专有化体系具有动态性,而专有化机制具有时效性。

关键词: 技术创新;专有性;专有化体系;演变路径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4)02-0027-05

技术创新形成后,企业期望从中获取收益以提升经济绩效。如何从创新中获益不仅成为企业的重要任务[1],也是企业绩效异质性的重要来源,更是企业获得并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2]。关于创新收益的获取问题,Teece[3]阐明:跟随者、模仿者以及与企业形成互补能力的主体与技术创新者共同分享创新收益。而技术创新企业从创新中获益的能力主要依赖于其专有化体系。换言之,专有化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从创新中获益的多寡。学界对于专有化体系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从静态到动态的演进过程。Hurmelinna等[4]首次提出了专有化体系的动态性问题:专有化体系受环境的变化、时间的推移及其自身的构成等因素的影响,且各因素皆不断变化,因此专有化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适应性过程。但并未指明专有化体系是遵循何种路径动态演变的。本研究认为,虽然各企业专有化体系的形成过程及构成不尽相同,但会遵循同一基本演变路径。基于此,本文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即从技术知识的创造到创新的商业化结束,提炼出引致技术知识状态发生改变的主要节点事件,并对节点事件条件下的专有化手段及机制的有机结合进行适应性研究,从而推演出专有化体系的演变路径。期望为现阶段我国创新型企业构建专有化体系、有效获取创新收益的管理实践提供参考。

一、理论基础

(一)专有化体系的相关概念

1专有可能性

专有可能性(Appropriability,以下简称专有性)是指技术创新带来的社会利益中,创新企业所获取利益的能力或程度 [5~7]。根据专有性的定义,可将专有性划分为强专有性和弱专有性。专有性强,意味着创新企业获取较多的创新收益;专有性弱,则意味着创新收益更多地溢向其他分享者,导致创新者在收益分配中处于劣势。专有性必须通过专有化(Appropriate)过程才能实现。专有化过程的目的不仅在于为模仿或跟随行为制造壁垒,更在于广泛地保护技术创新的优先使用权,进而攫取更多创新收益。

2专有化手段及机制

专有化手段是指在专有化过程中使用的保护技术创新本身及其生成收益的具体手段[8],是实现专有性的途径。Levin等[9]的耶鲁调查(Yale Survey)、Cohen等[8]的卡内基梅隆调查(Carnegie Mellon Survey)、欧共体创新调查[10](Community Innovation Survey)以及后藤晃[5]的调查分别研究了美欧日等多国企业所采用的专有化手段及其运行有效性,具体包括:专利授权、专利防止模仿、商业秘密特许、签订保密协议、雇佣关系长期化、设置信息的接触权限、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JP3]产品设计的复杂性、产品的率先市场化、持续创新、产品制造优势以及营销和服务优势等。[JP3]

上述专有化手段虽在功能形式上存在极大差异,但某些手段的作用内涵具有相似性。因此,根据作用内涵的相似性可将专有化手段归为四类专有化机制:

(1)专利。包括专利授权、专利防止模仿。[JP3]企业在专利权利范围内对技术享有所有权和排他权,或通过技术授权获取创新收益,或借助于技术垄断在权利有效期内获益[11]。

(2)商业秘密。包括商业秘密特许、签订保密协议、雇佣关系长期化、设置信息的接触权限、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以及产品设计的复杂性等。商业秘密特许是利用商业秘密法规赋予的权利获得技术知识的许可收入。保密协议以及雇佣关系长期化属于管理式专有化手段范畴,是以企业边界为壁垒,为防止技术泄露而设计的组织行为,是企业保持商业秘密的对外策略;设置信息的接触权限属于物理式专有化手段范畴,是企业内部关于商业秘密处理的强制规定,是企业保持商业秘密的对内策略[12];管理式专有化手段在物理式专有化手段的基础上才能更有效地实施[13]。隐性属性使技术知识难以清楚表达,其传播的内在困难性增加了模仿者获取技术知识的难度[3,4]。产品设计的复杂性使核心技术只有与外围技术相结合才能被完全使用,这为模仿设置了附加壁垒[14]。

(3)领先时间。包括产品的率先市场化和持续创新。率先市场化可以使创新者形成先行者优势,进而建立顾客锁定、品牌认可等优势。持续创新是基于比竞争对手更快创新而获得优势,以至于竞争者刚能模仿企业的创新,企业已经在市场上推出新的创新。此外,持续创新企业还可以通过劝诫手段抑制潜在的模仿意向 [11]。

(4)互补资产优越性。包括产品制造优势、营销和服务优势。他们不是通过保护核心技术而占有创新收益,而是利用将技术创新商业化所需的制造、销售等互补资产,提高企业在创新商业化过程中的收益。

3专有化体系

企业所选择的专有化手段及机制组合构成了技术创新的专有化体系(Appropriability Regime) [4]。

(二)专有化体系的重要性及其分类

无论企业有意或者无意构建其专有化体系,但企业围绕创新进行价值攫取所采用的种种措施的组合在实质上与专有化体系无异。从表面上看,企业构建专有化体系的目的在于为创新提供保护屏障,但究其根本,保护创新防止模仿仅仅是一种手段或者途径,而最终目的在于尽可能地攫取创新收益和获得更强的竞争优势。

由于创新企业不能独占创新所产生的收益[1],所以从创新企业获取创新收益多寡的角度可将专有化体系划分为两类:完备专有化体系和非完备专有化体系[3,5]。专有化体系中最重要的两个指标是技术知识的属性和法律保护力度[3]。根据这两个指标衡量,企业专有化体系可划分为两类:强专有化体系,在该体系下技术知识容易被保护;弱专有化体系,在该体系下技术知识较容易被模仿且不能以法律制度有效保护[3,15]。强专有化体系使企业在短期内可以牵制模仿者,迅速将技术创新商业化以扩大市场份额,暂时的技术垄断也使得企业在定价方面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在强专有化体系下,企业易于围绕创新技术实现专业化,从而依靠少量的核心能力就能在创新中获益,因此创新企业一般偏好强专有化体系。Martin在技术创新引致成本节约的前提下,利用双寡头垄断竞争模型,证明了上述结论[16]。弱专有化体系并不等同于非完备专有化体系,若企业能够拥有互补资产所形成的竞争力,则依然能够享有较高的专有性。

(三)专有化体系相关概念的逻辑关系

根据作用内涵可将专有化手段归类为专有化机制;企业所选择专有化手段及机制的不同组合便构成了针对不同技术创新的专有化体系;从专有化体系的构建到专有性的实现,是创新者为实现专有性的主观能动过程,也即专有化过程;专有化体系的完备与否,决定了专有性的强弱,即决定了企业从创新中获益的多寡。

二、专有化体系的演变路径

成功的技术创新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技术知识的创造,其次是技术知识的成功商业化。在技术知识产生后,企业可通过两种途径从创新中获取收益:一是销售或授权创新技术;二是企业自身将创新技术物化于产品或工艺中。利用途径一获取的收益为非产品化收益,利用途径二获取的收益为产品化收益;两种途径之间相互排他,但又联合反映出专有性。因此,专有化体系的形成和动态演变必将围绕这两类收益展开。但是技术知识的非排他性(non-exclusity)和非竞争性(non-rivalness)导致创新者不可能独占创新收益。在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中,一旦技术知识的状态发生改变,专有性亦随之改变。这就要求企业适时调整专有化体系以实现强专有性。

结合技术生命周期与产品生命周期,从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中提炼出引致技术知识状态发生改变的六项节点事件,分别为技术知识创造、实验室开发、实验室开发完成、蕴含技术知识的产品市场化、技术知识免费获取或完全外溢、技术知识为替代产品所应用等。下文分别对六项节点事件条件下的专有化手段及机制进行适应性研究,进而推演出专有化体系的演变轨迹。

(一)技术知识创造

企业研发出新技术后,成为技术发明人。如果企业放弃自行开发,则可以通过销售或授权革新技术获取非产品化收益。[JP3]此时企业可选用的专有化机制主要为专利和商业秘密。相应的专有化手段有专利授权、商业秘密特许、物理式专有化手段、管理式专有化手段和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

专利授权和商业秘密特许使企业在专利或技术保密的有效期内向潜在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前者依赖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执行力度,而后者则要求企业隐匿技术发明以确保无任何相关信息外溢。技术隐匿必须借助物理式、管理式专有化手段和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才能实现。管理式和物理式专有化手段从多个渠道有效遏制技术信息向企业外部扩散,从而保证商业秘密特许的有效性。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从两个层面提升了技术知识的缄默性:一是技术层面,即产生于生产实践的技术和诀窍难以用言语表达;二是感知层面,即个人潜移默化中领悟到的意识、情感、观念和心智模式等也难以编码化和传播。通过上述三种专有化手段,企业才能对革新技术享有所有权和排他权。与此同时,商业秘密的交易双方需签订协议,依靠法律约束被特许方不会有意或无意泄露商业秘密。

(二)技术知识实验室开发

研发出新技术后,若决定自行开发,那么企业必须追加投资,进行实验室的产品开发和生产工艺开发。产品开发是指完成技术的应用研究、实现产品的专门化并完成产品的设计蓝图;生产工艺开发用于保证新产品的生产。在此过程中,企业可选用的专有化机制主要有专利和商业秘密。Cohen等[8]指出在一定程度上,专利和商业秘密难以[JP3]“并行保护”技术创新及其收益。因此,企业必须在专利和商业秘密中择一使用。相应的专有化手段有专利保护、管理式专有化手段、物理式专有化手段和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

在实验室开发过程中,或借助专利权赋予的法律效力,或利用商业秘密使得模仿者缺乏新技术信息,从而对待开发的技术形成所有权和排他权。同样,企业依然必须借助于管理式和物理式专有化手段以及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以保证商业秘密的效度。否则潜在模仿者或竞争者无需花费高额的研发投资,仅以较低成本(极端情况下甚至零成本)获得该技术并进行商业开发,导致创新企业蒙受利润损失,甚至有可能丧失市场势力。因此在实验室开发阶段,专利和商业秘密这两种机制不仅是企业成功对创新技术进行商业开发的保证,更是实现技术创新专有性的必要条件。

(三)技术知识实验室开发完成

实验室开发一旦完成,企业则具备了向市场投放新产品的能力。此时,企业可选用的专有化机制为领先时间、专利和商业秘密。相对应的专有化手段为产品的率先市场化、专利保护、管理式专有化手段、物理式专有化手段和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

率先市场化使企业具有先行者优势。这有助于企业形成强劲的市场地位,占据重要的市场份额,在消费群体中形成品牌认可优势,从而提升专有性。专利保护、管理式专有化手段、物理式专有化手段和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依然保证企业对革新技术的垄断,从而使企业处于不完备的市场结构下并获取更多的创新收益。

(四)蕴含技术知识的产品市场化

蕴含创新技术的产品一旦市场化,企业从技术发明人成功转变为创新者。但由于模仿者可以进行技术分析或反向工程,所以新产品推向市场之时,技术外溢不可避免。此时,企业可选用领先时间、专利、商业秘密等机制来应对或延缓技术外溢。相对应的专有化手段为专利保护、管理式和物理式专有化手段、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产品设计的复杂性、持续创新。

专利保护、管理式和物理式专有化手段、技术知识的隐性属性的功能形式如前所述。产品设计的复杂性为技术分析或反向工程设置技术壁垒,延缓技术知识的外溢速度,延长企业技术垄断时间。技术壁垒不仅可以内嵌于产品中,也可以附着于复杂设计上,例如电子产品打包或在电子产品上放置特殊材料使模仿者不破坏电路便无法进行技术分析。产品设计的复杂性提高了模仿的时间与成本,既保证了商业秘密的有效性,又使得模仿者觉得无利可图,抑制其模仿意向。持续创新能够快速更新技术知识的前沿,不仅有利于企业形成技术领导者的地位,随之形成更强的市场地位和更大的市场份额,而且也有利于企业与技术伙伴、供应商、分销商和消费者形成一个排他性、合作性的网络。此外,持续创新既使得模仿者疲于追赶,又利用劝诫手段抑制潜在模仿意向,从而尽可能延长技术垄断时间并获取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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