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分析

中国科技博览 / 2018年10月11日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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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驰

[摘 要]本文从產权的社会学视角出发,以产权的社会视角为解释框架,对农村土地确权所面临困境的社会性影响因素进行探讨,从而有助于更加深人地认识和理解当前土地确权所面临的具体问题,为推进收农村土地确权提供指导和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S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04-0137-01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模糊或残缺是影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效率的根本因素,只有产权界定清晰,它的经济绩效才能达到最佳状态。因此,党的十七届、十八届全会上对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改革做出了部署,提出要在五年内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希望通过农村土地确权强化物权保障,减少农村土地权益纠纷;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为农户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从而有利于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人;有利于建立多种形式的适度农业规模经营体系;有利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与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

一、土地产权的社会视角分析

产权的经济学范式认为,产权是一种权利,一个完整的产权须包括排他的使用权、自由的转让权和独享的收益权。该范式认为,要使绩效最优化,就必须实行私有产权或产权明确界定,这样才能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使人们在与他人的交易时形成合理预期,从而实现产权对经济绩效的功能和效应。与经济学关于产权的解释范式不同,社会学、人类学则从我国的社会语境出发,从社会的角度来理解我国土地产权问题,即“产权的社会视角”。它着重从当地人的产权认知观念以及产权建构、人际关系网络及文化的模式等角度出发,重视产权主体的行动策略和乡村产权运作的具体环境。土地产权的社会视角主要从产权主体对产权的主观建构、社会规范特别是非正式社会规范、历史传统与地方性知识等角度来研究,强调产权有社会、历史文化传统因素界定的可能,受到政治权力结构、产权观念等社会性因素的制约。这为探讨当前农村土地确权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有力的解释框架。

二、制约农村土地确权的因素分析

1、地方性社会结构土地确权所面临的是农村复杂的产权运行环境,它主要指地方性社会结构。而这种结构主要包括地方权利习惯体系、地方性知识、乡村社会的权力关系结构等。土地确权的实施主体是乡政府及村委会,因此,土地确权也嵌人在乡村社会的权力关系结构之中。由于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委会便成为村庄土地集体所有的法人代表,掌握着比农民更大的土地控制权,而这种权利自然而然地落在乡村干部手中。乡村干部也成为地方土地权益的支配力量,主导着土地确权。当前一些农村地区许多土地产权权属界定模糊,界定规则不稳定,导致缺乏主导的合法性,加上土地法规不完善,这就为乡村各种强势的权威势力争夺土地权益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要预防谋地型乡村精英(如干部精英)利用土地确权的契机牟取土地利益,损害农民的利益。

2、农村特殊群体权属关系界定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农村有许多特殊群体的土地权属关系界定产生争议。这些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外嫁女、人赘女婿、参军人员、考学人员、劳教人员、在村居住多年有户口但未分到田的人员等。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土地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对集体进行操作化界定。这导致集体产权制度对“集体”界定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而当前许多农村的村规民约不承认这些特殊群体的成员身份及其附属的土地权利,但社区成员权这一集体时期的传统在当下乡村社会仍然延续着,导致大量权属纠纷冲突,也严重制约了土地确权的进程。

3、历史传统因素当前土地确权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也是历史传统累积下来的,对当前土地确权产生了重要影响。从二轮土地承包调整和一轮又一轮的土地确权遗留下许多历史问题,如一户(地)多证、证地不符、土地权属混乱等。村落边界与产权边界往往重合,在村这一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对土地享有共同的分配权,大家权利共享,对外则排斥或限制他人的土地权益。因此,村与村之间涉及的土地产权冲突、纠纷都与村界有关。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到政社分离乡镇区划,再到“撤乡并村”、“村改居”等行政区划的变迁,村与村之间的行政区域往往会不断变化,许多村落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界定不清,再加上农村人口流动与务农人口的变化、城镇化背景下土地价值不断提高等因素的影响,村与村、村小组与村小组之间的土地产权纠纷与冲突会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爆发。

4、农民土地产权认知因素在土地确权的过程中,农民的产权认知对土地确权会产生制约作用。由于当前法律制度对土地产权的模糊界定,农民的产权认知就存在着很大的弹性空间。因此,各种产权的界定规则也就应运而生,有的相关产权主体在土地确权过程中引用政策法律为自己争权利益;有的强调以往土地分配事实为自己争取利益;有的利用传统地方性知识来为争取土地权益提供有利话语。农民不同的产权认知导致选择不同的产权界定规则,从而采取不同的行为逻辑。这3种产权认知所形成的产权界定规则包含有不同及至对立的原则,各自有着合法性声称来源,成为当前农村各土地产权主体争取自身利益时采用的话语,在土地确权过程中通过力量较量被选择援引。

三、结论

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残缺和模糊的大背景下,要真正减少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地权纠纷与冲突,本文从产权的社会视角出发,提出推进土地确权的建议:要完善土地确权的法律政策制度,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要有效衔接,确定统一的土地产权界定规则,在制定法律制度时也要考虑建立在“公平、互惠”观念上的地方权利习惯体系,注重社会的优先性,以达到二者兼顾。其次,在土地确权过程中,要尊重历史、尊重农民的产权认知观念、权衡农民的产权诉求,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最后,建立土地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对于存在的地权纠纷,政策法律明文规定、没有争议的,要坚决依法处理;没有政策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充分考虑不同地方地权纠纷所面临的具体社会情境,兼顾当地社会建构关于土地产权的地方性共识,采用民主协商、村民自治等办法解决。(255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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